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鄂州市科协)是全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湖北科协)的一个地方组织,是政协鄂州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之一。鄂州建市后,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与鄂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分设,鄂州市科协成立于1983年10月,隶属市委领导,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团体。

鄂州市科协机关内设三个职能部室:办公室、普及部、学会部,下属两个正科级事业单位,分别是市科技馆(公益一类)、市科技服务中心(公益二类)。

  • 科协章程
  • 实施细则
  •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2016年6月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由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宣传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大型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本章程,接受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全国委员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领导机构。

      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九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全国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三条 全国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国委员会确定的任务,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国委员会会议批准。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书记处由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通过。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务委员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第二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全国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全国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全国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职务,同时终止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全国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全国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术带头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1000名以上;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原则上应设有科学技术奖项;

      五、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条规定的全国学会,向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全国学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学会退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全国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新的理事会。

      全国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全国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全国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旗)科学技术协会接受市(地、州、盟)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省级以下(含省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八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执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章程和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上级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会 徽

      第五十四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由古天象仪、航天器、齿轮、麦穗、蛇杖以及中文和英文标出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名称组成。

      第五十五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制作成徽章佩戴。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AST。

      第五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制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

      第五十八条 全国学会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章程制定学会章程。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2022年6月23日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结合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际,制定《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鄂州市科技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鄂州市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是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鄂州市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充分发挥作为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

      牢牢把握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要求,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最广泛地把广大科技工作者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为推动鄂州在打造“两区一枢纽”中作出新贡献。

      第三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学会、协会、研究会简称学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加强对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七条 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第二章  任  务

     

      第八条 引导科技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有温度、可信赖的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九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服务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十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开展科技志愿服务,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坚定创新自信,着力攻克关键核心技术,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第十一条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二条  坚持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加强科技伦理建设,涵养优良学风,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三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鄂州市科学技术战略、规划、布局、决策、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推动鄂州市高端科技创新智库建设。

      第十四条  接受委托组织学会有序承接和参与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承接和支持区科学技术协会承接政府的科技类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造就更多国际一流的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技人才。

      第十六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支持学会等加入国际科技组织,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国际科技组织和重大科技议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工程师联合体建设。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国际科技组织和海外科技人才来鄂州交流合作、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 兴办符合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支持学会发展港澳台和外籍会员,吸纳港澳台和外籍科学家在学会任职。

      第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团体会员的权利:可推选代表参加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的义务: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接受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鄂州市科学技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二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其代表经市级学会和区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三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实施细则》;

      四、选举产生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二十五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领导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市委员会确定的任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人选由主席提名,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秘书长配合主席、副主席协调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市委员会会议;

      三、执行全市代表大会、全市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四、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成就卓著的科学家为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会员的接纳、退出或处罚;

      六、审议、批准全市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增补或撤销,决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市委员会副主席的调整,并提交全市委员会会议批准;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应珍惜荣誉,遵守纪律,认真履职。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委员会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没有正常履职的,一般应辞去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

      因为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撤销委员会委员职务,同时终止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

     

      第五章  市级学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在鄂州社会团体。

      第三十一条 加入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学会负责人应在相关领域有重要影响,个人会员达到50人以上;

      四、有健全的党组织,能正常开展党的工作;

      五、经常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具有一定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

      六、有实体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专(兼)职工作人员、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市级学会,向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委员会批准,即为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三条 加入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市级学会接受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鄂州市级学会退出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须经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鄂州市级学会接受相应湖北省学会的业务指导,负责对相应下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四条 市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学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监事会。

      市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政上受挂靠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理: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  区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七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是各区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八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一般应设立党组。区科学技术协会应在区委领导和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定期向区委和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报告工作。

      区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乡镇、街道科学技术协会,以及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业务指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协、社区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组成。

      区学会接受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市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十九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规定,执行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推选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是区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五年。区及以下科学技术协会应注重吸纳教育、医疗卫生、农业技术推广等领域的机构负责人进入领导机构。

      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一般应到会指导。

      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工作。

      区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区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副主席选举结果应报上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下,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科技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开发区)等单位,经党组织隶属关系所在地的科学技术协会审批,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等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建立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区科学技术协会可依照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四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服务联系科技工作者,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一条   建立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二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简称鄂州市科协。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鄂城区。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Ezho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ssociation,缩写为EZSTA。

      第五十四条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 市级学会可根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区科学技术协会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实施。

     

科协领导
  • 主席、党组书记
    赵平
    党组成员、副主席
    彭少杰
    王红(女)
  • 党组成员秘书长
    彭少杰
    兼职副主席(按姓氏笔画排列)
    刘鸣秋
    肖力
    余衍军
    陈军
    黄锋
    戴江南
  • 全委会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六届委员会委员(共37人)

    查看名单
    常委会

    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第六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共21人)

    查看名单
全委会
常委会
部室简介
  • 办公室
  • 普及部
  • 学会部
  • 科技馆
  • 科技服务中心

    主要职能:负责编制机关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组织调查研究,提出科协工作重大政策性建议,综合、协调、督办有关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党风廉政、组织人事、工会、计划生育、老干部等工作;负责电文处理、机要保密、安全保卫、来信来访、档案资料管理;负责科协业务统计,归口管理科协财务及审计工作;制定科协有关的经济活动、财务、财产管理等方面的规定,管理公共财产和国有资产;统计上报科协机关年度预决算;组织、规划、协调科协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主要职能:负责推动全市《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的科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全市范围内的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负责组织实施面向农村、社区等的科普示范项目;负责推动全市科普基地、科普场馆的建设;负责推进科普信息化建设,进行科普内容传播和推广。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

    主要职能:负责市科协所属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的组织管理、业务指导和学会党建工作;组织指导市科协所属全市学会、协会、研究会、高校科协开展学术交流研讨活动;宣传举荐科技工作者;组织开展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研究;组织开展决策咨询和建言献策活动。

    联系电话:0711——3228995

    主要职能: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持续发展战略为职责,以展览教育、科普活动、科普讲座等手段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全面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鄂州市科学技术服务中心为市科协所属公益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发挥高端人才优势,组织科技工作者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企业与院士专家技术对接活动;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开展与企业相关的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科普教育等服务活动,搭建企业科技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运用及产学研合作。

      办公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文星大道106号 。

      邮政编码: 436099

      联系电话: 0711-3899339

      E-mail:ezskj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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