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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12 来源: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鄂州市科协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管理工作,实现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国科协政策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级科技创新智库(湖北)研究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主要是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科技角度提供决策咨询参考;就科技工作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反映科技工作者状况和意见、建议;围绕科协自身建设开展专题调研,为深化科协改革提供决策参考。

 

 第二章 课题类别

第三条  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包括资助性课题和指导性课题。

(一)资助性课题主要是决策咨询研究课题,每年集中组织一次申请立项,由市科协发布立项通知,市科协与相关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签订任务合同书。

(二)指导性课题包括学术会议成果提炼、优秀论文出版等,由市科协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并与相关单位或课题负责人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四条  重点资助性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6-12个月,指导性课题研究周期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的申报与受理流程为:发布申报通知及选题范围,课题负责人提交课题申报书,对课题申报单位或课题负责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课题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遴选,组建评审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市科协领导班子审定评审结果,发布评审结果公告并通知课题负责人准备开题。

第六条  课题的申报单位须具有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组织高水平研究团队完成研究课题的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完成研究课题的良好信誉,近3年无被撤销其他研究课题的记录;一人不得同时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研究课题;在主持的课题未完成时,不得申请主持新的课题。

第七条  评审专家委员由相关领域社会公认、具有权威的知名专家组成,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独立实施评审职能。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课题评审,以会议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推荐意见。

 

第四章  实施与监管

第八条  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流程为:与课题负责人签订任务书,课题组根据任务书完成课题研究任务、组织结题验收。

第九条  与通过立项的课题负责人签订《鄂州市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任务书》(简称《课题任务书》,一式六份)。《课题任务书》为课题实施、工作检查、结题验收的依据。课题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签章后的《课题任务书》报送市科协,因课题负责人原因逾期未签订《课题任务书》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获准立项的课题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保障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督促检查研究课题实施情况,确保课题研究的顺利进行。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课题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须向市科协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有义务确保课题研究的时间进度与质量保证,并与市科协保持经常性联系和沟通,课题实施过程中期需向市科协报送研究进展1次,市科协根据各课题组进展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发生学术不端行为、合同违约行为等问题,视情况给予警告、减拨或停拨直至追缴课题经费、撤销课题等处理。

第十三条  课题组按《课题任务书》要求完成课题研究后,应按时提交研究成果,并填写《鄂州市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研究课题结题申请书》(简称《结题申请书》),报市科协申请验收。

第十四条  市科协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形式根据研究课题情况确定,可采用会议评审、通信评审(函审)等方式进行。验收专家组由相关专家组成,独立行使评审职能,提出是否予以结题的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结题验收:

(一)预定成果未能实现;

(二)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规;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第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研究课题,课题承担者须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和市科协的要求,在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交正式的课题报告文本。通过验收的研究课题,市科协将向课题组出具结题证明。

未通过结题验收的研究课题,须根据验收专家组的意见和市科协的要求做出修改,并在1个月内再次提出结项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根据《课题任务书》规定终止研究任务,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等。

第十七条  课题的最终成果应为系列研究报告,包括1份1万字以内的研究总报告、1篇2000字以内的决策咨询专报(供领导决策参考)以及其他相关研究资料等。成果形式须在《课题任务书》中注明。研究成果具有突出学术价值、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研究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在市科协今后确定课题承担者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除《课题任务书》另有约定外,课题成果和相关数据属鄂州市科协所有,由市科协统一管理和协调使用。如课题承担者认为该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发表或公开宣传,须事先征得市科协同意。课题组享有署名权,同时须注明“本项研究属鄂州市科技创新智库建设研究课题”等字样。

所有未正式公开的研究内容、原始数据、重要结论,未经许可,不得以市科协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名义对外泄露和公开发布。

课题研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密级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资助性课题结题后颁发结题证书,一次性拨付课题经费指导性颁发结题证书、无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智库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专款专用,即主要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管理费等。课题结题后,课题组须填写课题经费决算表,报送市科协。

第二十一条  对课题经费账目管理混乱或者经费滥用的,市科协将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撤销资助直至取消其申请课题资格等处理,并在市科协网站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鄂州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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