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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州市委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12 来源:鄂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科技创新是创新驱动的核心。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活力城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实施“创新型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创新型企业培育库,量化绩效评价标准,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产品登记备案的企业给予奖励。组织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企业,择优向科技部和省科技厅推荐。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鄂州转化,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自主分配。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至少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 

 三、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按实际支付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或相关股权折算金额,分别给予成果供给方和受让方一定补助。市财政科技资金用于产业技术创新的部分,每年安排不低于70%的比例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中试与产业化技术开发。

 四、加快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积极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业技术研究院、科学研究院等研发机构,以股份形式确定产权,建立科技成果研究成本分担和转化收益共享机制。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两站一基地”和科技创新“四平台”建设,在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立项后,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五、打造一站式科技服务平台。依托梧桐湖生态健康科学城,建设集技术交易、技术经纪、创业服务、科技金融、成果转化等五大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科技大市场。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对科技成果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合作洽谈、科技成果推介、科技资本对接会,推进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引进和培育一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重点开展产学研合作服务,对服务绩效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 

 六、构建科技孵化平台。加快科技企业加速器、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建设,对孵化企业按所获投资额度进行资助,对孵化企业实际租用的办公用房、物业、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补贴。出台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扶持办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对营运情况良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奖励。 

 七、降低企业创新创业风险。设立企业服务中心,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法律、财务、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服务。建立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对孵化器内创业投资失败项目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成立专家委员会,建立科技项目甄别筛选机制。 

 八、设立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安排5亿元作为政府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天使基金等方式支持不同阶段和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安排5000万元设立“续贷周转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提供短期续贷周转资金。安排3000万元设立科技型企业“资金池”,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10倍的比例放大,专门扶持政府重点推荐的科技型企业。安排2000万元设立“贷款贴息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50%的比例进行贴息。 

 九、推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为科技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引资+引智”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开发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等信贷创新产品,对银行、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最高可给予30%的风险补偿。开发推广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品和首台(套)产品质量保险、科技型企业融资保险以及科技人员保障类保险等。支持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执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政策,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在“四板”挂牌的科技型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十、引进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围绕我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引进和培育一批我市紧缺的基础型、专业型、领军型人才。对到鄂州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项目资助、配套跟进投资或贴息贷款,3年内免除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租金。高层次人才在鄂州创办企业前5年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前3年全额用于支持企业,后2年减半用于支持企业。对经我市推荐,入选国家“万人计划”、“千人计划”和省“领军人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按所获得国家和省的扶持额度,市财政按照1:1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依托市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建立鄂州创新驱动专家库,建立定期交流指导和咨询论证机制。 

 十一、实施人才安居保障工程。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创新人才住房保障制度。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鄂州工作期间在本地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给予补贴。按拎包入住的标准,建设人才公寓和院士专家楼,高层次人才在鄂州期间可免费使用。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生活补贴,携带家属的可协调安排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 

 十二、加强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设立鄂州市科学技术奖,对取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发明和创新成果、专利技术和产品、软件的,进行奖励。加快推进湖北省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鄂州分中心建设,探索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和网络交易等特色业务。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假维权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政企联合打假维权机制。 

 十三、学习借鉴自贸区体制机制创新经验。加大涉及创新创业、生产经营、科技服务等领域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依法向社会公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审批。实行“四张清单一张网”,按照行政服务不出新区的原则,由各开发区、新区主动上门为企业提供全程免费的保姆式服务。放宽“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改进对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金融、药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等企业的监管,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完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十四、创新政府采购制度。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和政府购买实际需求,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向社会发布远期购买需求,采用首购、订购等方式确定创新产品与服务提供商,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建立政府购买决策咨询服务制度,将智库提供的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十五、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认真执行国家、省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普惠性财税政策,落实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开发和转让等政策。探索实施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实行普惠性财政补助,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性增加研发投入。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推进科技创新各项工作,细化落实本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 

 本意见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

                                                        201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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